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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发表日期:2008-8-19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助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促进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孵化功能和服务水平,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孵化器资助资金(简称孵化器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简称科技基金)安排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

入驻经国家、上海市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认定的位于浦东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孵化企业指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包括拟设立企业的项目团队,以下统一简称孵化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孵化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浦东新区且税收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2.      孵化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注册资金在50-50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3.      孵化企业应拥有科技项目。项目重点技术领域为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科技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孵化企业、孵化企业的法人代表、孵化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及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5.      本专项资金仅对由孵化器进行股权投资的孵化企业予以资助。孵化器对单个孵化企业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按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其占孵化企业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孵化企业股权的35%

6.      符合以上条件且获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50万元以上的孵化企业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资助方式和额度

    本专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资助额度一般为孵化器对孵化企业货币投资资金的5倍,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申请渠道和受理时间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常年受理申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置受理咨询窗口接受咨询,指导网上申报。

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为孵化企业,根据在上海浦东网站(www.pudong.gov.cn 或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孵化器资金受理的有关要求,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并在网上递交。

第七条 操作机构
   
本专项资金的操作机构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 审批

1.        操作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网上评审,汇总评审意见后拟定报批方案,经基金办复核后,报请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新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新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告。

2.        新区科委和孵化企业签订《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合同》(简称资助合同),资助合同明确经济考核指标,分两次划拨至孵化企业帐户,首次拨付60%,孵化企业完成经济考核指标,经操作机构和基金办审核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
孵化企业应在批准立项后二个月内依据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投资协议进行注册变更(项目团队应进行新办企业的工商注册)。
    2.
孵化企业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类企业的孵化时间可延长至5年)。科技基金其它专项资金对孵化毕业的企业优先跟踪资助。
    3.
孵化企业的毕业标准为:公司年销售收入比入孵时增加一倍以上且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
    4.
孵化企业的主要人员(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和技术负责人)对孵化企业的非诚信行为(如抽逃资本、转移资产、虚假列支和违反资助合同约定等)负连带责任。孵化企业违反投资协议和资助合同时,操作机构有权追索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
    5.
孵化企业每半年就企业的运营情况向操作机构和基金办提供经孵化器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
    6.
操作机构和基金办对孵化企业运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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