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
张江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张江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张江园区各孵化基地、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孵化服务能级和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实施与转化,推动创业企业又好又快成长,现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沪张江园区办[2004]6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区区委区府有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实施意见》,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探索政府资金逐步有偿使用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企业科技创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注册在张江园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资金划分)
创新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资助资金;
(二)科技企业市场推广资助资金;
(三)孵化器平台资助资金及孵化器政策兑现资金;
(四)创新基金张江配比资金;
(五)科技创业企业孵化资金;
(六)经批准的促进张江科技创新的其他支出资金。
除(五)为有偿资助外,其余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创新资金统一纳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经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委托,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跟踪监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定期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设立创新资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审批)
张江高科技园区授权创业中心按照以上五条所列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受理申请、组织审查,通过后对相应费用拨付或进行运作。
第七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1、园区企业和各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创业中心报送创新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2、创业中心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对投融资类项目必要时嵌入信用报告。根据初审情况、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张江高科技园区以及管委会领导审批。
3、项目经批准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张江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对资金核准后拨款。
4、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理并组织到期验收。
5、创业中心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对下一年度使用提出建议。
6、对本办法第四条(五)按照其制定的程序单独实施。
第八条 (过程检查)
创新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企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资金等处理。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于新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 (附件)
附件一:张江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助操作办法
附件二:张江园区企业市场推广资助操作办法
附件三:张江园区孵化器平台建设资助操作办法
附件四:科技部创新基金匹配资助操作办法
附件五: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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