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二、申报材料清单
1、学历文凭、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受理程序
1、申请人递交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取认定费,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进行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书;
3、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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