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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海市软件企业告知单

时间:3/3/2009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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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 [2001]20号文)
2.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文)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 府发[2000]54号文)
二、 受理范围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 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于www.chinasoftware.com.cn下载申报表系统),填写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或者专利与著作权受理证明;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 上一年度软件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复印件;
7.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8.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意:(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递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档,电子档为申报表系统导出的.zip数据包。)红色的是重点.
四、 受理时限
每月一次
五、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月1-25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六、 受理窗口
地址:张江路39号底楼大厅
联系人:沈飞
联系电话:55335000-121
监督电话:5079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