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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时间:3/4/2009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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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二、办理条件:
1、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⑵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一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
2、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⑵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⑶单笔销售额超过十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⑸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3、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⑵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⑶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⑸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4、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⑵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
⑶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⑸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三、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一式四份);
⑶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视纳税人实际经营时间提交,主要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⑷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⑸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⑹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视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交);
⑺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8)所有资料均为A4纸大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以上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一式四份);
⑶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视纳
税人实际经营时间提交,主要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现金流量表》);
⑷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⑸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⑹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视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交);
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⑻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9)所有资料均为A4纸大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纳税人申请临时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会计核算准确,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⑵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
2、应提交的资料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一式四份);
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视纳税人实际经营时间提交,主要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
表》);
⑷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视纳税人实际经营时间提交);
⑸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视纳税人实际经营时间提交);
⑹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⑺进项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须认证通过);
⑻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⑼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10)所有资料均为A4纸大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七、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