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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包括辅导期转正、

时间:3/4/2009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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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税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包括辅导期转正、暂认定转正)
二、 应具备的条件:
1、纳税人自暂认定之月起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量化标准,且能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金,正常申报纳税,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的可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辅导期达到六个月后,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1、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收)
2、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收)
3、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正式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验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6、认定为辅导期(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合格证书。
7、认定之月起各月的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8、所有资料均为A4纸大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